要求
申請人必須–
(a) 持有根據香港法例第161章《醫生註冊條例》可在香港註冊的醫科資格;及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的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一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參閱註(4)〕;以及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
(備註: 未取得所需的綜合招聘考試成績或同等成績,但符合其他入職條件者,亦可提交申請。另請參閱註(1)及(4)。)
(1)完成相關專科/附屬專科所需的醫院專業培訓的申請人或可獲優先考慮。
(2)視乎當時的情況,持有以上相關專科/附屬專科的工作經驗的申請人,或會獲考慮給予增薪點。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有所更改。
(3)現時任職醫生職級的公務員所遞交的申請,一般不會獲得考慮。
(4)(a) 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b)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D級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
(c) 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General Certificate of Education (Advanced Level) (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D級成績;或GCE A Level English Language科D級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
(d) 在International English Language Testing System (IELTS) 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e) 於受聘時未能在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取得一級成績的申請人或會獲聘。部門會因應運作需要,考慮聘用一定數量未能符合中文語文能力要求但能操流利粵語的申請人。其餘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上述入職條件(a)及(b),才會獲考慮受聘。
(5)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