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 根據香港法例第359章《放射技師(註冊及紀律處分程序)規例》的規定,按註冊名冊第I或第II部份在香港註冊成為放射診斷技師;及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具備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達第2級或以上成績[請參閱註(1)],或具備同等成績;以及能操流利粵語和簡單英語。
(1) 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2)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