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 根據香港法例第359章《輔助醫療業條例》的規定,按註冊名冊第I部分註冊成為職業治療師註(2);及
(b) 持有由香港職業治療師管理委員會簽發的有效執業證明書註(2);及
(c) 在取得職業治療師註冊第I部所須註冊資歷後至少有3年從事職業治療的經驗註(1) 及(2);及
(d)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3) 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並能操流利粵語。(請注意下文的註(4)。)
(備註:申請人可能會獲邀參加筆試。)
(1) 獲取錄的申請人於聘用時不會因工作經驗而獲給予經驗增薪點。
(2) 申請人需提交有關成績單、修業證書及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
(3) 政府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 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4)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