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資格:
•持有由香港民航處頒發的B1.1或B1.3或B2類別之《香港適航要求–66(航空器維修執照)》;
•持有由《香港適航要求-145》認可維修機構所發出的有效維修授權許可證或同等文件;
•取得牌照資格後擁有最少2.5年相關督導經驗;及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等級或以上,或具同等學歷。
1.申請人如能於獲聘時符合入職條件,有關申請均會被考慮。
2.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其後舉行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等級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