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持有本港大專院校頒授的航空工程或相關航空科目[請參閱註(2)]學位、副學士、高級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同等資格;以及
(1)(A)持有香港民航處(民航處)簽發的有效航空器維修執照[請參閱註(3)]或有效設計認可書[請參閱註(4)];以及
(B)取得上文第(a)(i)(1)(A)項所述專業資格後,具備維修和/或設計香港登記冊所列民航運輸機型號或發動機類型4年經驗;或
(2)在國際民航組織締約國的民航當局任職專業督察,並有4年在飛機檢查部或工程部從事監管工作的經驗;或
(ii)具備航空或電機/機械工程認可專業學會的正式會員資格或同等資格,以及兩年民航工作經驗[請參閱註(5)];以及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達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同等學歷[請參閱註(6)及(7)]。
註1:視乎當時的情況,具有較多經驗的人士,可能因為具備超出最低規定的民航工作經驗而獲給予額外增薪點。現時任職民航處並屬民航事務主任(適航)職級的公務員所遞交的申請,一般不會獲得考慮。
註2:相關科目包括—航天;航空運輸;航空電子工程學;電機工程;電子工程;機械工程;無線電工程;電訊工程。
註3:民航處簽發的航空器維修工程師執照或航空器維修執照如已過期,但輔以國際民用航空組織(國際民航組織)締約國簽發的有效航空器維修執照,也可視作具備相關資格。
註4:民航處發出的認可書如已過期,但輔以國際民航組織締約國發出的有效認可書,也可視作具備相關資格。
註5:取得正式會員資格前的民航工作經驗,可計入上文要求的兩年民航工作經驗之內。
註6: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註7: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