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2)或以上成績(註3),或具同等學歷;或
(ii)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註4)/E級或以上成績(註3),或具同等學歷;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4)]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以及
(c)能操流利粵語;
(1)自2009年4月1日起新聘的警員(專門人員),在所屬職級服務滿12年、18年、24年及30年而工作表現良好,可獲得4個長期服務增薪點,即35,445元(警務人員薪級表第16點)至38,580元(警務人員薪級表第19點)。
(2)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及「達標並表現優異(I)」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3)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4)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