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i)持有由香港理工大學/理工學院、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工業學院/科技學院所頒發的電子工程或資訊科技技工證書,或同等學歷,並有5年相關工作經驗;或(ii)完成電子工程/資訊科技方面的認可見習技術員訓練課程,並於取得上述資格後具有兩年相關工作經驗;以及(b)具備相當於中三程度的中英文語文能力。申請人如(i)持有由學徒事務署發出的學徒結業証書;或(ii)已接受認可的安全督導員訓練,會獲優先考慮。
[註:申請人均須通過技能測驗。申請人在資訊科技方面的相關工作經驗應包括資訊科技基礎設施或電腦伺服器(連同操作系統及硬件)的操作、支援及故障判斷與排除。]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只會在兩位申請人的整體表現相若時,政府才會參考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中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