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持有根據香港法例第161章《醫生註冊條例》可在香港註冊的醫科資格;及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的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一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參閱註(4)及(5)〕;以及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
(備註: 實習醫生或未取得所需的綜合招聘考試成績或同等成績,但符合其他入職條件者,亦可提交申請。不過,有關申請人須同時符合上述入職條件(a)及(b),才會獲考慮受聘。另請參閱註(1)。)
(1)完成相關專科/附屬專科所需的醫院專業培訓的申請人或可獲優先考慮。
(2)視乎當時的情況,持有以上相關專科/附屬專科的工作經驗的申請人,或會獲考慮給予增薪點。
(3)現時任職醫生職級的公務員所遞交的申請,一般不會獲得考慮。
(4)(a)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b)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D級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
(c)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GeneralCertificateofEducation(AdvancedLevel)(GCEALevel)EnglishLanguage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4級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D級成績;或GCEALevelEnglishLanguage科D級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一級成績。
(d)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5)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