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持有本港大學頒發的歷史、政治科學、公共行政或相關學科的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歷;
(b)在畢業後研究或修讀歷史、政治科學、公共行政或相關學科兩年,或接受兩年相關訓練;以及
(c)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請參閱註1]。
(1)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和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二零一二年八月十七日)仍然有效。
(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