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1)]或以上成績[註(2)],其中一科為數學,或具同等學歷;或(ii)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註(3)]/E級或以上成績[註(2)],其中一科為數學,或具同等學歷;(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3)]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以及(c)中文文書處理速度達每分鐘20字及英文文書處理速度達每分鐘30字,並具備一般商業電腦軟件的應用知識[註(4)]。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3)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4)申請人如獲邀參加中文及英文文書處理速度測驗及一般商業電腦軟件(MicrosoftOffice2007Word及Excel)應用知識測驗,通常會在二零一三年二月或之前接獲通知。申請人如未獲邀參加上述測驗,可視作已經落選。
(5)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識並在社會上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程序均設有《基本法》知識測試。獲邀出席招聘面試的申請人,須參加在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的《基本法》筆試。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取得的成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