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i)持有香港理工大學/理工學院、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工業學院/科技學院頒發的建築學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或(ii)完成一項認可建築工程技術員學徒訓練計劃;或(iii)具備最少五年擔任建築技工的經驗;以及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以及(ii)具備相等於中學三年級程度或以上的中國語文能力,或具備同等能力。
[請參閱註(1)及(2)]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
(3)獲取錄的申請人或需調派於其他政府部門工作;以及可能需要:(a)在偏遠地區工作;(b)於正常辦公時間以外工作及/或輪班工作;以及(c)執行隨時候召、上班候命及緊急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