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1)(a)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i)或以上成績,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或具備同等學歷;或
(1)(b)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註(ii)/E級或以上成績,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或具備同等學歷;及
(2)具備三年會計或審計工作經驗,熟悉中式商業會計方法(單式簿記)及複式簿記註(iii);
(3)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的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ii)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
(4)處事成熟;及
(5)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
(i)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I)」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ii)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iii)申請人應在其申請書上詳述從事會計或審計工作的經驗及有關中式商業會計及簿記的知識。此外,其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能力所達之水平,亦應清楚列明於申請書上。
(iv)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接受基本法知識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