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持有香港理工大學/理工學院,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工業學院/科技學院所頒發的建築或建築學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b)在取得上述資格後,具備3年與建築工程有關的工作經驗;以及(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等級或以上成績,或同等成績[請參閱註(3)]。
1.申請人若具備與建築工程或維修保養有關的工作經驗,可獲優先考慮。
2.申請人所有資歷及工作經驗以截止申請日期或之前為準。
3.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4.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