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授的會計學、法律或經濟學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歷;或持有任何一所認可院校頒授的學士學位連同合作組織管理或行政管理文憑;
(b)在取得學位後,具備5年從事與管理、行政或規管合作社相關範疇的工作經驗,或從事會計、金融、審計、物業管理或社會服務工作的經驗;
(c)具備10年執行管理及督導級職務的經驗;以及
(d)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達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註二)。
(1)熟悉合作社及儲蓄互助社的經營原則以及《合作社條例》(第33章)及《儲蓄互助社條例》(第119章)的申請人將獲優先考慮。
(2)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的成績。
(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