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在認可學院接受牙科治療訓練三年,或具同等學歷;或
(ii)持有由認可的香港學院頒發的牙科治療高等文憑,或具同等學歷;以及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見註(1)]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以及
(c)能操流利粵語和英語。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
(3)申請人須遞交有關文件的副本以證明其(i)牙科治療資格;及(ii)語文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