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備以下資歷:
(a)(i)完成機械工程或電機工程的認可學徒訓練或其他認可訓練課程,並在完成上述訓練後累積兩年相關工作經驗;或
(ii)具有最少六年安裝和維修海上輔航設備(包括燈浮標、燈塔和燈航標)的工作經驗;
(b)小六畢業或同等學歷;
(c)中、英文水平達小六程度;
(d)諳泳術並能在沒有輔助的情況下一次過游畢50米;
(e)能操作小艇;以及
(f)在適當程度的技能測驗取得及格成績。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只會在兩位申請人的整體表現相若時,政府才會參考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中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