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1)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或
(ii)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註3)/E級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3)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c)中文文書處理速度達每分鐘30字及英文文書處理速度達每分鐘50字;以及
(d)懂得速記或錄音打字。
(註:申請人須通過中文及英文文書處理速度測試(註4)及錄音打字測試(「技能測試」)。)
(註1)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註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註3)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註4)如申請人亦就2017年5月12日刊登的招聘廣告申請合約司法機構事務助理職位,並且符合資格參加文書處理速度測試,其只須就所申請的兩個職位(即合約私人秘書及合約司法機構事務助理職位)參加一次文書處理速度測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