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具備下列資格—
(a)持有本地大學學位,或同等學歷;
(b)精通中文和英文;
(c)取得上文(a)項所述學位或同等學歷後,在翻譯方面至少有7年工作經驗;
(d)對下列一個或多個範疇有廣泛認識,並具備相關工作經驗:
(i)法律翻譯;
(ii)法庭或其他法律工作;
(iii)編輯或新聞工作;
(iv)財經;
(v)商業;
(vi)航運;
(vii)中國法律;以及
(e)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包括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註1)成績或同等成績(註2)。
(備註:申請人須通過筆試。)
(1)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2)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GeneralCertificateofEducation(AdvancedLevel)(GCEALevel)EnglishLanguage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有效。
(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