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完成有關的認可技術員學徒訓練,並且取得香港任何一所理工學院╱理工大學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所頒發的汽車工程高級證書,或具同等學歷;
(b)在取得上述資歷後,在汽車工程方面(包括車輛檢驗)具有五年經驗(學徒訓練期不計算在內)或在汽車工程方面(包括車輛檢驗)具有三年擔任督導職位的經驗;以及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1)〉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2)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格內詳列他在汽車工程方面的相關經驗,如受僱機構名稱、職銜、職責及受聘日期,並一併提交現時及過往有關工作經驗的證明文件副本,及隨申請表格夾附其學徒訓練期滿證明書、正式修業成績表或學歷證書的副本。
(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遴選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參加基本法測試。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