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二級或同等[請參閱註(1)]或以上成績[請參閱註(2)],或具同等學歷;或(ii)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二級[請參閱註(3)]/E級或以上成績[請參閱註(2)],或具同等學歷;(b)通過打字測試,速度達每分鐘30字或以上;以及(c)語文能力程度達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第二級[請參閱註(3)]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二級成績。
(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3)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二級成績。
(4)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