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持有香港任何一間大學所頒授並獲香港規劃師學會認可的城市規劃學位/文憑;或
(ii)持有城市規劃學位/文憑,並獲豁免參加香港規劃師學會資格審定考試第一部分,且通過該考試第二部分;或
(iii)持有城市規劃學位/文憑及通過香港規劃師學會資格審定考試第一及第二部分;
(b)在取得前述(a)項的學歷資格後,在規劃方面具備至少兩年適當的工作經驗[請參閱註(A)];
(c)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能力傾向測試試卷中取得及格成績[請參閱註(B)];
(d)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的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同等成績[請參閱註(B)];以及
(e)操流利粵語和英語,如能操流利普通話則更佳。
(A)申請人如在獲聘時已(i)成為香港規劃師學會的正式會員;或規劃署署長認可的其他專業城市規劃學會正式會員,並通過香港規劃師學會資格審定試第二部分;及(ii)在取得前述(i)項的專業資格後,在規劃方面具備一年或以上適當的工作經驗,將不會獲考慮聘用為助理城市規劃師。獲取錄的申請人須就上述有關資料作出聲明。
(B)(i)能力傾向測試的考生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ii)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英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GeneralCertificateofEducation(AdvancedLevel)(GCEALevel)EnglishLanguage科C級或以上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中國語文科第5級或以上成績;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的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iii)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其IELTS成績可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申請期內其中任何一日仍然有效。
(C)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
(D)申請人須隨申請表格夾附下列文件:(i)綜合招聘考試的成績副本;(ii)相關學歷的證書和成績單副本;以及(iii)詳列相關工作經驗的履歷。沒有夾附上述文件的申請概不受理。
(E)合資格的申請人必須先參加由規劃署舉行的筆試,然後才可參加遴選面試。筆試為英文寫作試卷,目的是評估申請人的專業知識、分析及撰寫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