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2)或以上成績(註3&4),或具同等學歷;或
(ii)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註5)/E級或以上成績(註3&4),或具同等學歷;
(b)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5)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以及
(c)能操流利粵語;
(1)自2009年4月1日起新聘的警員(專門人員),在所屬職級服務滿12年、18年、24年及30年而工作表現良好,可獲得4個長期服務增薪點,即32,945元(警務人員薪級表第16點)至35,860元(警務人員薪級表第19點)。
(2)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3)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4)將於本學年內取得所需學歷資格的學生也可申請﹔申請人如獲錄用,必須在本學年內取得所需學歷資格才獲聘任。
(5)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