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資格:
‧持有由香港民航處頒發的B2類別之《香港航空要求–66(航空器維修執照)》﹔
‧持有由《香港適航要求-145》認可維修機構所發出的有效維修授權許可證或同等文件;
‧取得牌照資格後擁有最少2.5年相關督導經驗;及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成績達第2級或以上,或具同等成績;以及能以中文溝通。
1.申請人如能於獲聘時符合入職條件,有關申請均會被考慮。
2.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其後舉行的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第2等級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