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完成有關膳食或食物製作的學徒訓練或院校訓練課程,並能出示證明,顯示在膳食或食物製作方面的相關工作經驗[參閱入職條件註(1)]。有關的訓練及工作經驗合共不得少於十年;(b)中、英文語文能力相當於中三程度;並能操流利粵語及簡單英語;以及(c)須接受並通過能力傾向測驗及膳食技能測驗[參閱入職條件註(2)]。
(1)申請人須在申請表格內清楚列明其相關的工作經驗。
(2)如果符合訂明入職條件的申請人人數眾多,招聘部門可以訂立篩選準則,甄選條件較佳的申請人,以便進一步處理。在此情況下,只有獲篩選的申請人會獲邀參加首項遴選程序(即能力傾向測驗/膳食技能測驗),而只有通過能力傾向測驗、膳食技能測驗、及其後的面試的申請人才會獲考慮聘任。
(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只會在兩位申請人的整體表現相若時,政府才會參考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中的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