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註一]必須–
(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三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二]或以上成績[註三],或具同等學歷;或在香港中學會考三科考獲第2級[註四]/E級或以上成績[註三],或具同等學歷,並在取得有關學歷後,具備三年工作經驗,曾任執法人員或在紀律/輔助部隊工作及具備與市民接觸的經驗者更佳;或(i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二]或以上成績[註三],或具同等學歷;或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註四]/E級或以上成績[註三],或具同等學歷,並在取得有關學歷後,具備兩年工作經驗,曾任執法人員或在紀律/輔助部隊工作及具備與市民接觸的經驗者更佳;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四]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以及
(c)通過一項有關的體能測驗,以評估申請人在執行執法職務方面的體能。
[註:申請人在本職位截止接受申請當天(即二零一六年九月三十日),必須已取得(即已獲頒授資格的院校正式頒授/頒發)上文(a)和(b)項所述的學歷資格。]
註一:申請人,無論男女,均可應徵。
註二: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註三: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註四: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註五: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