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1)]或以上成績[註(2)],其中一科為數學,或具同等學歷;或(ii)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註(3)]/E級或以上成績[註(2)],其中一科為數學,或具同等學歷;(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3)]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以及(c)中文文書處理速度達每分鐘20字及英文文書處理速度達每分鐘30字,並具備一般商業電腦軟件的應用知識[註(4)]。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3)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4)申請人如獲邀參加中文及英文文書處理速度測驗及一般商業電腦軟件(包括MicrosoftOfficeWord2010及Excel2010)應用知識測驗(簡稱「技能測驗」),通常會在2017年2月或之前接獲通知。申請人如未獲邀參加技能測驗,可視作已經落選。申請人可於公務員事務局網站參閱此招聘計劃的進度(http://www.csb.gov.hk/tc_chi/grade/cs/2323.html)。
(5)申請人獲邀請參加技能測驗或招聘面試,並不表示其已符合此職位的入職條件。
(6)由於邀請信或通知信將以電郵方式寄出,申請人須於申請書上提供正確的電郵地址,並有責任查閱電郵,以確保邀請信或通知信妥為收悉。
(7)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識並在社會上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政府會測試應徵公務員職位人士的《基本法》知識。獲邀出席招聘面試的申請人,須參加在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的《基本法》筆試。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