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持有香港一所理工學院/理工大學、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科技學院/工業學院頒發的電機工程、電子工程、電子及訊息工程、電子及通訊工程、資訊及通訊科技或電訊工程的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或
(ii)持有海上無線電通訊普通證書;或
(iii)持有通訊事務管理局發出的一級或二級無線電電子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
(b)於取得有關學歷後具備三年電子工程、電訊、廣播或資訊科技範疇的相關經驗;
(c)認識無線電或有線通訊的理論及實踐、各種無線電/電子儀器,以及電訊技術和服務的發展,並能操作測試儀器;以及
(d)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見附註1及2〕。
申請人應—
(a)具良好中英文語文能力,並通曉普通話;
(b)具良好的人際及溝通技巧;以及
(c)能在壓力下和時間緊迫情況下獨立工作。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的表現,會佔其整體表現的一個適當比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