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 (i) 持有香港理工學院/理工大學、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科技學院/工業學院頒發的化學科技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或
(ii) (1) 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化學科及物理科,或化學科及組合科學(生物、物理),或物理科及組合科學(化學、生物)考獲第3級或以上成績,另有三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2)]或以上成績[註(3)],或具同等學歷;或
(2) 在香港中學會考化學科及物理科成績達C級或以上;並在香港中學會考其他三科達3級/E級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備同等學歷;及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等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註(1)]。
註(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等級的成績。
註(2):該三科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
註(3):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註(4):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