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a)(i)在香港或《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任何一個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律師資格;或(ii)在香港或《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任何一個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一年專業經驗;以及(b)在香港中學文憑試或香港中學會考的英國語文科和中國語文科成績達第2等級或以上,或具同等學歷(註: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和中國語文科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和中國語文科第2等級的成績)。
(i)申請人如具備詮釋有關政府租契、第123章《建築物條例》及第131章《城市規劃條例》的條文的法律工作經驗,及良好法律研究策略和技術,會獲優先考慮;(ii)獲取錄者如具備超過規定的認可工作經驗可能得到較高的薪金。(iii)有全面執業權,但在取得全面執業權後並無一年專業經驗的大律師亦可申請。如獲取錄,入職月薪為港幣56,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