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專院校所頒發的生物學、公眾衞生、環境衞生、環境科學、環境科技、環境工程、食品科學、營養科學或相關理科科目的經評審高級文憑或副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以及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中取得第2級或以上的成績,或同等成績;並能操流利粵語。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