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香港理工學院/香港理工大學/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工業/科技學院所頒發的結構工程或土木工程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及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等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註(1)]。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其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
(3)申請人須在本職位截止日期或之前獲取上述的所有入職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