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考獲五科第2級或同等[請參閱註(1)]或以上成績[請參閱註(2)],或具同等學歷;或
(ii)在香港中學會考考獲五科第2級[請參閱註(3)]/E級或以上成績[請參閱註(2)],或具同等學歷;及
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英國語文科考獲第3級[請參閱註(3)]或以上成績,以及中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請參閱註(3)]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以及
c能夠流暢地用英語溝通。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3)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4)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接受基本法知識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