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具備下列資格:
(a)(i)持有香港理工學院╱理工大學或香港專業教育學院╱科技學院╱工業學院頒發的飛機維修或機械工程或電機工程證書,或具同等學歷;或
(ii)完成機身╱發動機方面的認可技術學徒訓練,或具同等資歷;以及
(b)具備下列行業所需的知識:
機身╱發動機
‧對飛機及直升機的飛行及建造原理、噴射式及活塞式發動機的操作原理具備良好基本知識並具實際經驗者,會獲優先考慮;以及
(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並能以中文溝通。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第2級的成績。
(2)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筆試,會被安排於筆試當日接受基本法知識筆試。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