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持有香港任何一所大學頒授的學士學位,或具同等學歷;
(b)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具同等學歷;
(c)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能力傾向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及
(d)能講流利廣東話及英語(如亦能講流利普通話者更佳)。
(註:申請人須通過翻譯測試及傳譯測試。)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