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具備(a)具最少15年從事法律或法例編輯的工作經驗及熟悉香港法例的方式及形式;(b) 擁有法律文憑,或更高的法律學歷;以及(c)(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5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1)]或以上成績(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或具同等學歷;或(ii)在香港中學會考5科獲第2級[註(2)]/E級或以上成績(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或具備同等學歷。
(1)政府在聘任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視為等同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政府在聘任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3)具有雙語法例編輯經驗者獲優先考慮。
(4)申請人可能需要參加筆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