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須(a)具備香港工程師學會於1975年12月5日後選取的正式會員(土木界別),或同等資格[見註(1)];(b)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能力傾向測試取得及格成績;以及(c)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取得一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見註(2)]
(1)為符合入職條件(a)項所載的要求,申請人如只持有非本地專業資格,應提交所需證明文件,證明該等資格等同本地有關專業資格,例如提供證據,證明申請人的資格在截止申請日期之前,已獲香港工程師學會接納為其會員(土木界別)。(2)綜合招聘考試能力傾向測試試卷的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其IELTS成績會視為已符合工程師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5年3月27日)仍然有效。(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或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4)獲取錄的申請人將隸屬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或水務署署長管理的職系,並可能由土木工程拓展署署長和/或水務署署長按當時適用的職位調派政策,派往不同的工務部門服務,包括水務署、土木工程拓展署、渠務署、路政署及其他用戶部門。(5)申請人須隨申請表格夾附綜合招聘考試/香港高級程度會考/IELTS考試成績證明、香港工程師學會會員(土木界別)或同等資格副本,以及詳述其學術工作及相關工作經驗的履歷。沒有夾附所需文件副本的申請書,將不獲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