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i)於1975年12月5日之後獲選為香港工程師學會的正式會員(結構或土木界別)[見註(1)];或(ii)具備香港工程師學會認為同等的認可資格;及
(b)在綜合招聘考試的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取得「一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見註(2)],並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能力傾向測試取得及格成績。
(1)「土木界別」的申請人應具備結構工程設計及實務方面的合適經驗。
(2)能力傾向測試的考生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人士,在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其IELTS成績會視為已符合結構工程師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5年4月10日)仍然有效。
(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
(4)申請人須在本職位截止日期或之前獲取上述的所有入職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