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持有香港任何一間大學所頒授並獲香港規劃師學會認可的城市規劃學位/文憑;或
(ii)持有城市規劃學位/文憑,並獲豁免參加香港規劃師學會資格審定考試第一部分,且通過該考試第二部分;或
(iii)持有城市規劃學位/文憑及通過香港規劃師學會資格審定考試第一及第二部分;
(b)在取得前述(a)項的學歷資格後,在規劃方面具備至少兩年適當的工作經驗[請參閱註(A)];
(c)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能力傾向測試試卷中取得及格成績[請參閱註(B)];
(d)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的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二級」成績或同等成績[請參閱註(B)];以及
(e)操流利粵語和英語,如能操流利普通話則更佳。
(A)申請人如在獲聘時已(i)成為香港規劃師學會的正式會員;或規劃署署長認可的其他專業城市規劃學會正式會員,並通過香港規劃師學會資格審定試第二部分;及(ii)在取得前述(i)項的專業資格後,在規劃方面具備一年或以上適當的工作經驗,將不會獲考慮聘用為助理城市規劃師。獲取錄的申請人須就上述有關資料作出聲明。
(B)(i)能力傾向測試的考生成績分為及格或不及格,而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則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ii)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成績(或同等成績)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成績則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
(iii)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助理城市規劃師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即入職條件的(d)項]。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二零一五年三月二十日)仍然有效。
(C)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
(D)申請人須隨申請表格夾附下列文件:(i)綜合招聘考試的成績副本;(ii)相關學歷的證書和成績單副本;以及(iii)詳列相關工作經驗的履歷。沒有夾附上述文件的申請概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