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學歷;以及(b)符合語文能力的要求,即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成績等同(a)項所列的等級。
(i)申請人須通過技能測試。(ii)在有需要時須輪班工作及/或逾時工作。(iii)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iv)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如獲邀參加技能測試,會被安排於技能測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筆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