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a)持有香港頒授的相關科目的學士學位,或同等學歷;及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文憑(中學教育),或同等學歷;以及(b)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均取得「一級」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以及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
1.頂薪點的資料只供參考,該項資料日後或會有所更改。申請人若持有由香港專上教育機構頒授的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證書/學位教師教育文憑(中學教育)(或同等學歷),如獲聘用,其入職薪級為總薪級表第17點。
2.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3.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4.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在國際英語水平測試(學術模式)(IELTS)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其IELTS考試成績可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接受申請的首天(即二零一五年三月十三日)仍然有效。
5.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