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1)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或(ii)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考獲第2級註(3)/E級或以上成績註(2),或具同等學歷;及(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3)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以及(c)持有駕駛私家車的有效香港正式駕駛執照。[註: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期結束前符合入職條件。就上文(c)項而言,申請人須在申請書上(A部專業資格部分)說明其持有的駕駛執照所示的車輛類別代號。申請人須為人成熟、擅於待人處事,並能獨立進行實地工作及編寫調查報告。申請人須能上落各種海陸交通工具,並且不論有否使用任何具減輕患情或治療作用的裝置或輔助器材,能夠前往不同地點進行下文《職責》所述的調查及相關工作。]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2)有關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科。
(3)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成績。
(4)申請人將須參加筆試。只有通過筆試的申請人才會獲邀參加遴選面試以及獲考慮聘用。如果通過筆試的申請人人數眾多,獲較高分數的申請人才會獲選參加面試。
(5)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獲邀參加招聘面試的申請人,會獲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