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1)(a)須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5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註i)或以上成績,包括中國語文、英國語文及數學科,或具備同等學歷;或
(1)(b)須在香港中學會考5科考獲第2級(註ii)/E級或以上成績,包括中國語文、英國語文及數學科,或具備同等學歷;
(2)須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的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註ii)或以上成績,或具備同等成績;
(3)能操流利粵語及英語;及
(4)如具備會計及/或稅務的相關知識,將獲優先考慮(註iii)。
(i)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並表現優異」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C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3級成績。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ii)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其後舉行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的成績。
(iii)申請人應在申請書上詳述有關的會計或稅務資格和經驗。此外,其中國語文及英國語文能力所達之水平,亦應清楚列明於申請書上。
(iv)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