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持有海事處處長簽發的二級(甲板高級船員)(遠洋航行)合格證書,或同等資歷;如持有海事處處長簽發的三級(甲板高級船員)(遠洋航行)合格證書,或同等資歷的人士也可申請[請參閱註(2)];或
(ii)持有海事處處長簽發的二級(甲板高級船員)(遠洋航行)香港執照;或
(iii)持有海事處處長簽發的二級或以上(甲板高級船員)(內河航行)合格證書,並在取得資格後累積四年相關工作經驗;[請參閱註(3)]
(b)能操流利粵語,中文讀寫能力俱佳;以及
(c)能操流利英語,英文讀寫能力俱佳。
(1)視乎當時的情況,如申請人在取得有關資歷後,具有較多相關遠洋航行工作經驗或同等工作經驗,或會考慮給予增薪點。在一般情況下,按公務員條款聘請的現職海事處助理海事監督的申請不會被考慮。
(2)凡持有海事處處長簽發的三級(甲板高級船員)(遠洋航行)合格證書,或同等資歷的人士,亦可申請。如獲取錄,會以低於入職薪酬的適當薪點聘用。
(3)經驗年數現時未符上文入職條件(a)(iii)項的規定,但現正致力累積所需經驗年數的人士也可申請;申請人如獲錄用,必須於獲聘時在經驗年數方面符合要求才獲聘任。
(4)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