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取得香港其中一間理工大學/理工學院、香港專業教育學院或工業學院/科技學院頒發的工料測量或建築學文憑或高級證書,或具備同等學歷;以及(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考獲第2級或以上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請參閱註(B)及(C)]
(A)現時任職建築署並屬測量主任(工料)職級的公務員所遞交的申請,一般不會獲得考慮。
(B)過往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其後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3級和第2級的成績。
(C)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會被安排參加基本法筆試。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
(D)受聘人或會調派於決策局或其他政府部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