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 持有本港大學頒授的醫療科技、健康科學、生命科學、化學、應用物理、材料科學或工程學科的一級或二級榮譽學位,或具同等學歷;
(b) 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即在綜合招聘考試兩張語文試卷(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中取得「一級」成績,或具同等成績註1、2及3;以及
(c) 在取得上述學歷後具有八年相關範疇的工作經驗,其中最少有(i)四年從事品質保證或相關工作的經驗,包括兩年品質審核經驗;或(ii)四年管理生物科技、環境科技、材料科學或材料科技相關範疇的研發項目或評審這些項目申請的經驗。
(d)遵守「申請手續」的部分所列的要求遞交申請表格。
註1 曾應考綜合招聘考試多於一次的申請人,應填報最佳的綜合招聘考試成績。沒有所需的綜合招聘考試成績或同等成績的申請人,若符合其他入職條件,也可申請。然而,申請人須在2014年10月4日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取得所需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
註2 申請人在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申請人,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視為已符合本職位的英文語文能力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4年10月10日)仍然有效。
註3 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