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a)在香港中學會考五科達第2等級[見註1]/E級或以上的成績,或同等學歷;(b)符合語文能力要求,在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達第3等級或以上,以及中國語文科達第2等級或以上的成績[見註2],或同等學歷;以及(c)能以流利英文溝通。
(1)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和中國語文科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以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和中國語文科第3等級和第2等級的成績。
(2)上述(a)項的科目可包括中國語文科及英國語文科。
(3)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接受基本法知識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