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甲)(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律師資格;或(i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一年專業經驗;(乙)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英文運用試卷取得二級成績,在中文運用試卷取得一級成績,以及在能力傾向測試取得及格成績;及(丙)操流利粵語。
註:
(1)有全面執業權,但在取得全面執業權後並無一年專業經驗的大律師亦可申請。如獲取錄,入職薪金會定於某個適當的薪點,較法律援助律師薪級的起薪點為低。
(2)有辦理民事及/或刑事訴訟經驗者會獲優先考慮。申請人須另行詳述在辦理訴訟方面的經驗,並把有關資料夾附於申請表格內。
(3)視乎當時的情況,具有較多經驗的人士,可能因為具備超出最低規定的法律範疇工作經驗而獲給予額外增薪點。現時法律援助署並屬法律援助律師職級的公務員所遞交的申請,一般不會獲得考慮。
(4)綜合招聘考試的中文運用及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並以二級為最高等級。
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成績(或同等成績)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則分別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
未有取得所需的綜合招聘考試成績但符合其他入職條件的人士,亦可提出申請,但有關申請人須在2014年10月4日舉行的綜合招聘考試的有關試卷中取得所需的成績後方會獲考慮受聘。
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的人士,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會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成績。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職位開始接受申請的首天(即2014年9月26日)仍然有效。
(5)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申請人在基本法測試(學位/專業程度職系)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其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