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i)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五科考獲第2級或同等或以上成績,其中包括中國語文科、英國語文科及數學科[註(2)],或具同等學歷;或(ii)在香港中學會考取得五科第2級/E級或以上成績,其中包括中國語文科、英國語文科及數學科[註(3)],或具同等學歷。
(1)申請人必須通過部門的繪圖及描摹(使用繪圖工具)考試。
(2)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應用學習科目(最多計算兩科)「達標」成績,以及其他語言科目E級成績,會被視為相等於新高中科目第2級成績。
(3)政府在聘任公務員時,2007年前的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課程乙)E級成績,在行政上會被視為等同2007年或之後香港中學會考中國語文科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
(4)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均會包括《基本法》知識的評核。應徵者如獲邀參加遴選面試,會被安排於面試當日參加基本法筆試。筆試會於面試開始前或結束後舉行。應徵者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