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申請人必須
(a)(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區內取得律師資格後,具備最少五年專業經驗﹔或
(i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最少六年專業經驗﹔以及
(b)在香港中學文憑考試或香港中學會考的英國語文科成績至少達第3等級及中國語文科成績至少達第2等級,或具同等成績(註:政府在聘任非公務員合約員工時,過往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課程乙)和中國語文科C級及E級的成績,在行政上會分別被視為等同2007年及其後香港中學會考英國語文科和中國語文科第3等級和第2等級的成績)。
(a)申請人須具備高理解、分析、研究能力及溝通技巧,並能夠清楚解釋複雜的事宜;
(b)如在下述任何範疇具備知識及取得資格後的工作經驗,會獲優先考慮:
(i)知識產權法、公司法和商業法,和資訊科技法;
(ii)民事訴訟(特別是知識產權方面);以及
(iii)曾在司法或準司法的環境下進行商標聆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