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
在律政司任職政府律師,工作多元化而具挑戰性,並且有獨特機會發揮及發展專業才能,包括與各決策局、政府部門和執法機關合作,以及就與公眾有重大關係的事宜參與法律決定和程序,私人執業則不會提供這種工作機會。剛取得資格的律師(包括預期在2015年夏季完成實習期者)和具工作經驗的合資格律師,均可申請。在律政司任職政府律師,工作有滿足感,薪酬優厚,且享有多項附帶福利,更有機會晉升至較高級的職位。申請人必須(a)(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律師資格(註:在2015年9月30日或之前完成實習律師訓練的人士亦可申請,但他們須取得律師資格,方會獲聘);或(ii)在《律政人員條例》第2A條及附表2所規定的認可司法管轄區內取得大律師資格和全面執業權後,具備1年專業經驗(註:有全面執業權,但在取得全面執業權後並無1年專業經驗的大律師亦可申請。如獲取錄,入職薪酬會定於某個適當的薪點,較政府律師薪級的起薪點為低。在2015年9月30日或之前完成實習大律師實習期的人士亦可申請,但他們須完成實習大律師的訓練,表現令人滿意並取得大律師資格,方會獲聘);以及(b)在綜合招聘考試的英文運用[見註(2)及(3)]試卷取得“二級”成績[見註(1)],以及在中文運用[見註(2)]試卷取得“一級”成績。未有取得所需綜合招聘考試成績但符合其他入職條件的人士,亦可提出申請。他們必須在2015年8月31日或之前在英文運用試卷取得“二級”成績和在中文運用試卷取得“一級”成績,方會獲聘。在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未能取得“一級”成績的申請人,亦可能獲聘。不過,只有少數中文能力未達所需要求的申請人可能獲聘,視乎律政司的工作需要而定。有關綜合招聘考試的詳情,請瀏覽公務員事務局的網頁(http://www.csb.gov.hk)。
(1)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和英文運用試卷的成績會分為“二級”、“一級”或“不及格”,以“二級”為最高。(2)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英語運用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或同等成績,會分別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英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香港高級程度會考中國語文及文化、中國語言文學或中國語文科C級或以上和D級的成績,會分別獲接納為等同綜合招聘考試中文運用試卷的“二級”和“一級”成績。(3)申請人如在InternationalEnglishLanguageTestingSystem(IELTS)學術模式整體分級取得6.5或以上,並在同一次考試中各項個別分級取得不低於6的成績,在IELTS考試成績的兩年有效期內,其IELTS成績即視為符合政府律師職位有關英文能力的入職要求。IELTS考試成績必須在2014年9月5日(即職位接受申請的首天)至2015年8月31日期間任何一日仍然有效。(4)為提高大眾對《基本法》的認知和在社區推廣學習《基本法》的風氣,所有公務員職位的招聘將包括一項基本法知識測試。學位/專業職系職位的申請人在基本法知識測試的表現,會用作評核其整體表現的其中一個考慮因素,但不會影響他/她申請公務員職位的資格。原則上,申請人的學歷、經驗和才能仍然是考慮其是否適合被聘用的主要因素。(5)有機會晉升至高級政府律師。高級政府律師現時的起薪為每月89,565元。